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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於通奸罪有何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所谓通奸系指婚姻关系外男女双方意思和致之奸淫行为,又称和 奸,所以别於强奸(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决议)。本罪之特别要件有二:一则本罪主体须为现有配偶之人,二则须有与他人和奸之行为。又因本罪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与他人为奸淫行为时即已成罪),故 以在通奸时有配偶为前提条件;至如於通奸後其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依法撤销,亦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二)本条後段规定相奸罪。乃谓认识与自己通奸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之和奸之犯罪。本罪主体不以有配偶为必要,但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因无责任能力,所以不 得为本罪主体;反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与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子女则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被害人,亦不得为本罪之 主体。所以行为人与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奸者应成立与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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