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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於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称之为「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原则」。所以假如提起告诉,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这是因为告诉系对於犯罪事实为之,并非对於特定之犯人为
之,因之,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 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其有选择所告诉之犯人之意。虽然,依照法条明文,告诉之主观不可分,仅适用於「告诉」及「撤回告诉」两种情形,但实务将其扩张 至其他情形,承认所谓「不得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及「不得自诉之主观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为纵容、宥恕而不得告诉者(刑法第二百 四十五条第二项),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不得告诉。後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不得自诉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 不得自诉。所以通奸罪,不论是提告诉或提自诉,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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