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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通奸之配偶於离婚後,能否与相奸者结婚?

与人通奸之配偶於离婚後,能否与相奸者结婚,对此旧法曾谓:「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条),且依旧法第 九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但旧法第九百八十六条和第九百九十三条於 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已被删除,其理由是本条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无实益,沦为报复他人。且允许撤销其婚姻,将使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会问题。是故,与人通奸之配偶於离 婚後,仍能与相奸者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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