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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蒐證通姦紀錄?

左胸有顆痣 女婚外情露餡

蘋果日報 2008/01/01 【張沛森╱桃園報導】

桃園吳姓女子與已婚男同事三度上汽車旅館開房間,她向對方妻子坦承兩人有染而挨告,出庭時卻改口辯稱,兩人是到汽車旅館看裝潢,男方指她胸前有痣,佐證兩人曾發生性關係,加上同事也作證,法官依妨害家庭判她二個半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女辯男看部落格照片

吳姓女子(二十三歲)與歐姓男子(三十一歲)在桃園一家建築公司上班,二○○六年六月至七月間三度到桃園市臻愛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二○○七年一月間,歐妻發現吳女傳「我想你」簡訊給丈夫,找吳女和丈夫對質,吳女明知現場有錄音機,仍承認與歐男牽手、親嘴及做愛,歐妻憤而對吳女提出告訴。

地院審理時,吳女辯稱,為了擺脫歐男糾纏,才當歐妻的面承認與其夫發生性關係,至於上汽車旅館,是因為在建築公司任職,想看旅館的設計和裝潢。不過歐男坦承外遇,還指證吳女左胸乳暈及胸前各有一顆痣,吳女則說,歐是看到她貼在部落格上的照片。

不過,建築公司同事到庭作證指證,兩人都曾說與對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法官認為兩人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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