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电子报 2008/10/29 李忠一/宜兰报导
宜兰县警察局曹姓员警三年前处理一件案子时,认识离婚的刘姓女子并发生婚外情,刘女以提告为由耍胁曹员离婚,但曹坚持分手,刘女於是提性侵告诉,曹妻则怒告丈夫与刘女妨害家庭,两案昨日均不起诉处分,但县警局因曹员影响警誉甚钜记一大过处分。
曹姓员警(卅七岁)原本是县警分局的侦查佐,已婚的他发生婚外情风声传开後,县警局介入调查,考绩会依「警察人员与人发生不正常感情交往处理原则」,记曹员一大过,曹改调二所派出所後,刘女(卅五岁)告曹侵入她家,曹员又改调警备队,从县警局调查至今,曹员因婚外情连调三单位。
九十四年间曹员认识刘女後,刘要求曹离婚;今年三月,刘女告诉曹员不离婚就给她五十万元,曹因此签立十张本票与协议书。四月,曹员背着妻子与刘女见面,饮酒後与刘女发生性关系。
期间,刘女又提起复合一事,但为曹员所拒愤而提告。曹妻知道丈夫发生婚外情,告曹、刘二人妨害家庭。
检方认为,刘女与曹员见面期间,意识清醒,依其陈述遭曹强制性侵得逞後,却未能利用被告睡觉期间报警求救,也未离开现场,或前往其他地方求救,认为无强制性侵迹证。曹妻则因撤回告诉,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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