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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影片 检说是自拍 法官说偷拍

NOW news 2010/01/06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一名洪姓女子与已婚廖姓男子发生不伦恋,两人的性爱影片,检、院有不同见解,台中地检署认为性爱影片是自拍的,证明两人有婚外情,将洪女起诉,但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却认为性爱影片是偷拍的,没有证据能力,判女子无罪。

这起婚外情案,因为手机性爱影片引发争议。检方则认为这是自拍,当时洪女说「你不要给我照相」,语气不像拒绝,有点「不要在那里乱(台语)」的意思,加上廖男坦承通奸,显见两人却有婚外情。但法官有不同看法,从女子动作和语气认定,女子当时拒绝拍摄,性爱影片应是偷拍。

判决书指出,无故窃听窃录罪,可判3年以下徒刑,妨害家庭相奸罪则是1年以下徒刑,该段影片是廖男偷拍,属犯罪所得,不能用刑责较重且违法取得的证据做为刑责较轻罪的证明。

至于廖男传给洪女的简讯中有「老婆好爱妳唷」、「老婆有空吗打给我」等用词,法官认为内容也不能证明两人通奸,检察官也无法证明洪女曾收到简讯,因此判洪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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