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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与强奸、和奸有有何不同?

通奸是指与配偶以外之异性在合意之情形下发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奸。强奸在旧法时代指的是对妇女用强暴、胁迫等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使其与自己发生性器 官接合行为。惟修法後,强奸罪已改为强制性交罪,「性交」一词已不限两性间之性交行为,不管是男对女或女对男,一切常态、异态、变态的性行为皆符合性交概 念(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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