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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对配偶或相奸人一人撤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於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又通奸罪,对於配偶提出告诉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奸人; 但「对於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书)。因此,依其反面解释,若只对相奸人撤回告诉,其效力则及於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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