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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婚外情 記大過連調三單位
中時電子報 2008/10/29 李忠一/宜蘭報導
宜蘭縣警察局曹姓員警三年前處理一件案子時,認識離婚的劉姓女子並發生婚外情,劉女以提告為由耍脅曹員離婚,但曹堅持分手,劉女於是提性侵告訴,曹妻則怒告丈夫與劉女妨害家庭,兩案昨日均不起訴處分,但縣警局因曹員影響警譽甚鉅記一大過處分。
曹姓員警(卅七歲)原本是縣警分局的偵查佐,已婚的他發生婚外情風聲傳開後,縣警局介入蒐證,考績會依「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原則」,記曹員一大過,曹改調二所派出所後,劉女(卅五歲)告曹侵入她家,曹員又改調警備隊,從縣警局蒐證至今,曹員因婚外情連調三單位。
九十四年間曹員認識劉女後,劉要求曹離婚;今年三月,劉女告訴曹員不離婚就給她五十萬元,曹因此簽立十張本票與協議書。四月,曹員背著妻子與劉女見面,飲酒後與劉女發生性關係。
期間,劉女又提起復合一事,但為曹員所拒憤而提告。曹妻知道丈夫發生婚外情,告曹、劉二人妨害家庭。
檢方認為,劉女與曹員見面期間,意識清醒,依其陳述遭曹強制性侵得逞後,卻未能利用被告睡覺期間報警求救,也未離開現場,或前往其他地方求救,認為無強制性侵跡證。曹妻則因撤回告訴,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處分。